(2013)唐民一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冀津,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2012)北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马某甲。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