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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祥胜与孙效法、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张家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胜,孙效法,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张家河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乐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李祥胜。被告孙效法。被告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张家河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春启,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胜诉被告孙效法、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张家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胜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