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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谢哲艾、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亮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力业,珠海市××司法局××沙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市××司法局××沙司法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谢哲艾,男,加拿大公民,护照证号:BA644919,住珠海市平沙工业区连湾片区(珠海永呈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厂房)。被申请人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工业区连湾片区(珠海永呈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CLINTONCHIU-HONGYUEN。申请人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因被申请人谢哲艾系加拿大公民,原告无法提供具体的住址,法院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9元,由申请人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