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舒海英与张巍、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海英,张巍,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舒海英,女,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巍,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白平,男,1966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舒海英与被告张巍、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海英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巍、白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海英诉称:2012年1月12日,被告张巍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一个月,被告白平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张巍归还了15万元,余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现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并承担诉讼费。张巍、白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被告张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舒海英借款30万元,还款期限一个月,被告张巍出具借条,被告白平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共计给付张巍借款30万元。后张巍归还15万元,但余款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起诉法院,至此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佐证,应予认定。该借条同时约定: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被告白平在担保人处签字,保证合同成立,被告白平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舒海英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张巍、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雁人员陪审员江银洲人员陪审员吴晓玉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