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宝达与永嘉县东城街道大龙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达,永嘉县东城街道大龙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68号原告:周宝达。被告:永嘉县东城街道大龙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金道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道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达诉被告永嘉县东城街道大龙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