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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