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