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商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号原告潍坊泰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保国,董事长。被告李全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泰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付俊云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全文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