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7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焕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艳,梁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776-5号申请执行人张焕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梁翠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芝民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梁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翠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翠敏所有的鲁FCL4**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梁翠敏所有的鲁FCL4**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