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安孝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朱轶杰与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轶杰,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孝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朱轶杰。委托代理人:娄慧斐。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亦琴。原告朱轶杰与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发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轶杰的委托代理人娄慧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亦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轶杰起诉称,自2012年6月份起,原告所经营的安吉图腾广告工作室陆续为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印制名片和制作、安装广告牌等业务,截止2012年8月2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广告牌制作款43826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制作广告牌欠款43826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了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欠条、业务清单明细和验收合格单各一份,共同用以证明:2012年6月15日至8月24日间,安吉图腾广告工作室为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了印制名片和制作、安装的广告牌、吸塑字等业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为此,被告应支付安吉图腾广告工作室报酬共计6382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000元,尚欠43826元的事实。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有加盖被告公章的结算欠条、业务清单明细和验收合格单等证据看,安吉图腾广告工作室与被告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人安吉图腾广告工作室提交了工作成果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及时支付报酬。现被告尚有43826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吉图腾广告工作室的业主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3826元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且原告诉请之利息损失,其利率及计算期间合理,故本院对原告之诉请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轶杰款43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8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天然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发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