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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6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2年11月份2013年2月份期间的判决中应承担的赡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