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