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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春诉被告周宝兴保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红春,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周宝兴,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春诉被告周宝兴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春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春负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