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潘远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潘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潘远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远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16号执行证书:被申请人潘远新归还申请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820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书面告知我院:潘远新已将执行款项向我公司清偿完毕,请结案。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脱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