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汉成与徐明秀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3日以“被告正在医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