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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饶儒武与王新、吴中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儒武,王新,吴中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84号原告:饶儒武。被告:王新。被告:吴中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儒武与被告王新、吴中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儒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饶儒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