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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倪浪平与陈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浪平,陈森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倪浪平。被告陈森琴。原告倪浪平诉被告陈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倪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森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2月23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此款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森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倪浪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陈森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森琴负担。此款倪浪平已经预交,由陈森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倪浪平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