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曹某某与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原告曹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农民,系曹某某之夫。被告杨某某,女,农民,系原告张某甲、曹某某之儿媳。被告张某乙,女,学生,系被告杨某某之女。被告张某丙,男,学生,系被告杨某某之子。原告张某甲、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曹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张某甲、曹某某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