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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赵某某,女,1967年9月14日生。被告曾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生。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长保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4月相识,先办理了酒席,后于1994年11月29日补领了结婚证,1992年4月9日生育一女名曾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合,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经多次规劝仍劣行不改。2007年5月,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目前仍在服刑中。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原告财产清单上的所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199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4月9日生一女名曾某,1994年11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0日,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服刑于某某某某监狱。2013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查明,共同财产有:熊猫牌12吋电视机一台,床一张,被子两床,桌子一张,板凳四只,金龙牌煤气灶一台。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其他共同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曾某某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双方共同所有的熊猫牌12吋电视机一台,床一个,被子两套,桌子一张,板凳四只,金龙牌煤气灶一台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熊猫牌12吋电视机一台、床一张、被子两床、桌子一张、板凳四只、金龙牌煤气灶一台归原告赵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黑长保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