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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杨富茗与王占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由于双方在年龄、性格、脾气、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又由于被告是再婚,双方自领取结婚证后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因为家庭财产没有处理好,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恋爱,2008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2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诉讼中,被告称,其在婚前投入45000元和原告哥哥合伙在别人家原有的房子上翻建房屋(位于新浦区北小区两层半楼房),要求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因涉及案外人财产,本案中不予处理,如被告与原告哥哥合伙建房事实存在,被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端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