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29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