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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彪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