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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键与陆柔君、岑恩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键,陆柔君,岑恩源,吕红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吴键。被执行人陆柔君。被执行人岑恩源。被执行人吕红益。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柔君名下501305199D宗地【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1)第5796**号】土地使用权。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需对该土地进行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柔君名下501305199D宗地【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1)第579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