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高建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男,汉族,青海泽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0014-5。高建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05民初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高建欠款450787元。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40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59元由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高建于2017年9月19日向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为协同执行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将该案提级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中,不动产登记机关有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由第三人李绵清代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高建502759元执行案款,代缴执行费7412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