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楚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院青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