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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虹与被告何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虹,何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张彩虹,女,汉族,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廷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何振,男,汉族,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虹与被告何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虹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虹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彩虹负担。审判员  李新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