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虹与被告何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虹,何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张彩虹,女,汉族,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廷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何振,男,汉族,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虹与被告何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虹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虹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彩虹负担。审判员 李新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