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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知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知初字第724号原告: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叶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法定代表人:金庆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云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44元,由原告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张善朝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