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陈秋桂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陈秋桂,罗建国,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C4组团B-610.法定代表人陈铁儒,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陈秋桂,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秋桂。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罗勇。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陈秋桂、罗建国、罗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3年1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于2011年3月26日以财产保全的方式,分别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的国有工业用地一宗(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8)第0430号)及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建国名下的位于长沙县黄花镇排头村的国有工业用地一宗(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4)第142号)。201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的国有工业用地一宗(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8)第0430号)及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建国名下的位于长沙县黄花镇排头村的国有工业用地一宗(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4)第14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