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昝林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昝某某,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蕙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7日夜间至28日凌晨,被告人昝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盐滩小区24号楼1单元202户,采取爬楼窗入户的方式,窃取该户人民币1500元、港币50元(价值人民币40.581元)、铜钱65枚及钢刀一把、戒指一枚(灭失物,无法鉴定其价值)、千足金吊坠一条(价值人民币2263.7元)。后被告人昝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盐滩小区41号楼2单元401室,采用同样手段,入户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人民币137元,索尼DSC300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90元),诺基亚E6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0元)。以上合计,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801.281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管某某、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昝某某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昝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索尼DSC300型数码相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012年12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昝某某系因行迹可疑被依法传唤至黄岛区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昝某某遂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书证接受刑事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害人王某某、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的经过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涉案赃物被扣押及发还的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昝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昝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昝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昝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如何对被告人适用具体刑罚幅度的问题,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昝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 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