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陈艳芬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市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艳芬,曾用名陈顺莲、陈三妹、赵云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常少勇,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市检刑诉(201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艳芬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苗、潘明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艳芬及其辩护人常少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陈艳芬与丈夫任某甲(男,时年27岁)在本村王某家看电视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王某劝开后,二人回到家中,陈艳芬心生怨恨。次日凌晨3时许,陈艳芬趁任某甲熟睡之机,从院内煤球堆旁拿起一根铁管,朝任某甲头部猛击数下,致任某甲当场死亡,后携幼子潜逃。2010年12月7日陈艳芬被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2008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艳芬伙同王正琼(己判刑)、周建井(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由陈艳芬谎称同王是母女关系,以结婚名义骗钱。后陈艳芬以赵云春的化名,经刘雪成(己判刑)、董双田(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陈艳芬以赵云春之名与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村民任某甲办理了结婚手续,骗得任某甲家人民币2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艳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艳芬对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系因矛盾激化引发。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罪201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陈艳芬与丈夫任某甲(殁年27岁)在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王某家看电视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王某劝开,二人回到本村自己家中。次日凌晨3时许,陈艳芬趁任某甲熟睡之机,从院内煤球堆旁拿起一根铁管,朝任某甲头部猛击数下,致任死亡,后携幼子潜逃。2010年12月7日陈艳芬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魏县公安局公(冀魏)勘(2010)015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任某甲家,其家为一方形院落,街门为朝东开双扇内开铁门。院内东部为四间东屋,北部为六间北屋,北屋西二间相通,屋门位于西数第二间,为朝南开双扇内开木门,门锁未见异常。屋内双人床西部头南脚北呈仰卧状躺有一男尸,尸体上部覆盖有一条蓝色棉被,尸体头部下有血迹,屋内有多处喷溅血迹。现场提取:院内带有血迹的铁管一根;北屋双人床上死者所枕枕套上血迹、自行车大梁上血迹及双人床西侧墙上喷溅血各一处。2、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魏)鉴(尸检)字(2010)第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任某甲系他人所致颅脑损伤死亡。魏县公安局法医2011年8月23日出具材料:经请示公安部、省市法医专家,根据尸检时尸僵存在于身体各大关节,尸斑存在身体背部,指压已固定,分析死亡时间已达24小时以上;根据死者胃内容物呈液体状,约有100毫升,分析死者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餐时间为4小时以上。3、魏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记载,该局法医分别于2010年3月28日在对任某甲尸检中提取尸血一份;2010年12月18日提取陈艳芬耳血一份;2011年9月2日提取任某甲父亲任某丙、母亲曹某乙耳血各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696号物证检验报告记载,经DNA检验,现场提取院内铁管上的血迹、现场提取枕套上的血迹来源于任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5、河北省公安厅公冀刑鉴(法物)字(2011)50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经DNA检验,经与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696号鉴定进行比对,北屋自行车大梁上血迹、任某甲家北屋双人床西侧墙上喷溅血检出任某甲DNA的可能性为99.9999%;任某甲是任某丙和曹某乙生物学孩子的相对机会为99.99%。6、证人曹某甲(任某甲舅舅)证明,2010年3月27日20时左右,其碰见任某甲三大爷任某乙,他说一天没见任某甲夫妻了,让其去找找。其即骑摩托车到任某甲家,发现街门锁着,喊没人吭声,其翻墙进入院内,推开任某甲住的房门,用手电照,没看见人,只见床上被子都摊开着,被子下面一动一动的,从里面出来一条狗。因其没看见人,就关上门翻墙出来了。第二天早晨6时左右,其又来到任某甲家,见街门还锁着,叫也没人吭,其又翻墙进去,推开任某甲屋门,发现任某甲床上南头被子下面有一只狗,床北侧露出两只脚,光着,其喊也不吭。其赶紧到院内给任某乙打电话,任某乙来后,二人到任某甲屋内,掀开被子,发现被子下面头朝南面朝上躺着一个人,面部血肉模糊,已经死亡。任某甲媳妇赵云春和孩子不知去向。其就报了警。7、证人任某乙证明,2010年3月26日任某甲对其说27日想浇地,但27日一天没见任某甲一家三口,于是告诉了曹某甲,曹某甲于28日6时左右打电话让其赶紧到任某甲家,其过去后发现任某甲死在家里,媳妇赵云春及孩子不知去向。8、任某甲父亲任某丙、母亲曹某乙、弟弟任勇振、弟媳冯燕敬分别证实任某甲夫妻经常吵架,案发那段时间任某甲一家三口在家居住,别无他人。2011年5月3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任勇振对任某甲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其确认是其哥哥任某甲。2011年9月2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组织曹某乙、任某丙对被告人陈艳芬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均准确指认陈艳芬即是任某甲妻子赵云春。9、证人王某证明,2010年3月26日晚上,本村任某甲、赵云春夫妇曾在王家看电视,其间并发生争吵,后二人抱孩子回家。2011年9月18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王某对陈艳芬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其准确指认陈艳芬即是任某甲妻子赵云春。10、证人刘某证明,其是跑客运的,从魏县张二庄到邯郸线路。2010年3月27日6时20分左右,有一名妇女背一个小孩曾在西南庄村粮站路口搭乘其客车去了邯郸市。2011年9月5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刘某对陈艳芬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其确认陈艳芬即是2010年3月27日早上在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粮站路口搭其客车并带小孩的妇女。11、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朝(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李庄村人)证明,其村徐乾坤,残疾人(脑瘫后遗症),2007年春天和陈小妹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陈小妹说是贵州人,身高1米4多点。2008年秋天,陈小妹回了贵州老家,一直未回来。直到2010年三四月份,陈小妹带一男孩坐一辆邯郸出租车到徐乾坤家,徐乾坤母亲给付的车费,陈小妹说男孩是徐乾坤亲生的,将孩子留在徐乾坤家后离开。2011年9月4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徐某甲、徐某乙朝分别对陈艳芬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均准确指认陈艳芬即是本村徐乾坤的妻子陈小妹。12、证人吴某(陈某甲、陈某乙)证实其共姐妹三人,父亲叫陈德光,于2010年病故,母亲和二妹1994年被砸死在家中,只有一个三妹叫陈顺莲,小名陈三妹,其于2000年春天嫁到河南濮阳后就一直没见过她。2011年9月17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吴某对陈艳芬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其准确指认出陈艳芬即是其三妹陈顺莲。13、被告人陈艳芬供述,其是贵州人,2008年冬天嫁给河北省魏县的任某甲,结婚后任及家人怕其逃走,对其看管很严,同时因其结婚时已怀有五六个月身孕,任某甲看不起她,经常打骂她,不给钱花。生下孩子后其愈加想念家人,就想偷偷走,又怕被任某甲发现后被打骂。201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抱孩子去本村王某家看电视,任某甲也过去,说其偷了他的钱,并一直骂她,后他们一起回家。回到家后任某甲还一直骂她,后上床休息。第二天凌晨3点多,其想起任某甲骂自己的事情,就想把任某甲打死,然后带儿子跑。于是其从院子北屋西头煤球堆旁边地上拿了一根铁管,返回屋里,任某甲当时正在睡觉,其持铁管朝他头部猛打了几下,见他在床上动了几下就不动了,血流到了地上。其把铁管扔到原处,把作案时穿的衣服换下,背上儿子离开了任家。其先坐公交车到邯郸,又乘出租车到河南前夫家,把孩子留给前夫其就离开了,后在贵州六枝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月9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陈艳芬对作案现场、杀害任某甲具体地点、取放作案工具地点及外逃时乘车地点等逐一进行了指认。2010年12月19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陈艳芬对作案工具--铁管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庭审时,被告人陈艳芬又对提取的作案工具--铁管进行了辨认,辨认准确。(二)诈骗罪2008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艳芬伙同王正琼(己判刑)等人预谋后,谎称王正琼与陈艳芬系母女关系,以结婚名义骗钱。后陈艳芬以赵云春的化名,经刘雪成(己判刑)、董双田(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与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村民任某甲办理了结婚手续,骗得任某甲家人民币2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任某丙、曹某乙分别证实,2008年农历十月份,经媒人介绍给儿子任某甲娶了一个外地媳妇赵云春(陈艳芬),当时给了赵云春“母亲”(王正琼)2万元,给了女方媒人(刘雪成)1000元。2010年6月26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任某丙分别对王正琼及刘雪成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均辨认准确。2010年6月26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曹某乙对刘雪成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2、刘雪成供述,2008年农历十月份,其偶遇自称是母女的贵州妇女王正琼和陈艳芬,其将陈艳芬介绍给魏县西南庄村的任某甲,当时任某甲家给了王正琼2万元,给其1000元,后其知道王正琼是骗婚的。3、王正琼供述,其与陈艳芬等人经过预谋,谎称其与陈艳芬系母女关系,借婚姻骗取钱财。后其让陈艳芬化名为赵云春,并给其伪造了假户口等手续,骗取任某甲及其家人的信任,让任某甲与陈艳芬办理了结婚证,并骗得任某甲家21000元。2010年11月13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王正琼对陈艳芬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确认陈艳芬即是化名为赵云春的女子。4、证人赵某证实,2008年有人用其女儿赵云春的名义给别的女孩办了一个户籍证明,并给其1000元好处费。5、书证:(1)赵云春与任某甲的结婚证复印件,所载登记日期是2009年5月13日。(2)任昊琪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出生于2009年4月10日,父亲任某甲,母亲赵云春。证明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9月10日。6、被告人陈艳芬在公安阶段对伙同王正琼等人预谋以婚骗财,再伺机出逃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作案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节与上述证据均相吻合,并可相互印证。2011年5月9日,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陈艳芬对王正琼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其确认王正琼即是伙同其到北方骗婚赚钱的贵州籍中年妇女。其它证据:1、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抓获证明:2010年12月7日,接特情举报,该大队侦查人员在六枝火车站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网上在逃犯陈艳芬(化名赵云春)抓获。2、被害人任某甲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3、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出具的赵云春户籍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落别派出所出具的陈艳芬、别名陈三妹的户籍证明及陈艳芬家庭情况证明,陈艳芬有父亲陈德光及姐姐陈某乙。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芬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及借婚姻骗取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及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陈艳芬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陈艳芬谎称与王正琼系母女关系,并以赵云春的化名与被害人办理结婚手续、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故被告人所提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艳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史烈斌审 判 员 闫文昌代理审判员 封志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