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秋改诉被告李士魁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