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秋改诉被告李士魁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