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水泉、叶永福与叶永福、徐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泉,叶永福,徐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16号原告:方水泉。被告:叶永福。被告:徐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水泉与被告叶永福、徐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水泉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水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方水泉负担。审 判 长 叶吉红人民陪审员 蒋继树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