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