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正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