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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佳兴与汪国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兴,汪国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75号原告:陈佳兴。委托代理人:项薇。被告:汪国芳。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俞华伟。原告陈佳兴与被告汪国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陈佳兴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