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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公催字第1号申请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48号6栋5-b。法定代表人耿晓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一月九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申请人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9月25日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海斯特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晓彩审判员  刘燕玲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