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英等与被执行人林某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英,陈某英,曹某凤,曹某明,曹某玲,林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英,女。申请执行人陈某英,女。申请执行人曹某凤,女。申请执行人曹某明,男。申请执行人曹某玲,女。被执行人林某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英、陈某英、曹某凤、曹某明、曹某玲与被执行人林某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英、陈某英、曹某凤、曹某明、曹某玲与被执行人林某义已于2013年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某义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