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银贵、张勤芳、张勤卫与牛来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贵,张勤芳,张勤卫,牛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张银贵,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勤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勤卫,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来志,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57号张银贵、张勤芳、张勤卫诉牛来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原告张银贵、张勤芳、张勤卫的各项损失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共96829.50元;由被告牛来志赔偿65000元,除已给付的23000元外,剩余42000元于2013年3月8日前一次付清,同时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牛来志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牛来志在2013年3月13日将案件执行款4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6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