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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刘全盛与郭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全盛;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阳民保字第66号 原告:刘全盛,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郭刚,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盛诉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盛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刚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刘全盛、林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刘全盛提供担保的刘全盛、林艳共有并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郭刚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熔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晚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