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荣与被执行人李嘉宁、王玉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荣,李嘉宁,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荣,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李嘉宁,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石柱乡。被执行人王玉红,女,1948年3月1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石柱乡,系李嘉宁之母,已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荣与被执行人李嘉宁、王玉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荣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嘉宁、王玉红返还房屋折价款22000元,承担信用社贷款本金45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405元,以上合计28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嘉宁自觉履行了5000元,现申请人于2013年3月5日恢复对尚欠23905元的执行(未含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红已病故,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李嘉宁一次性履行了14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能力支付,鉴于双方均为特困群体,为达到案结事了,对申请人一次性救助150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嘉宁履行了14000元的义务,救助款亦执行到位,全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