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与安徽万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安徽万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丁桥镇,组织机构代码66421378-9。法定代表人:陈正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105876-1。负责人:梁华桥,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安徽万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现因原告立达超微科技(安徽青阳)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万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万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