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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深圳市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3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何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深圳市宝××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何某某未再继续上班的事实,深圳市宝××有限公司确认何某某已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9日已经实际解除,何某某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描述是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其不用上班,并写出辞职申请按自动辞职办理离职手续,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深圳市宝××有限公司对此说法不予确认。何某某诉求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问题。经核查,何某某在入职时,与深圳市宝××有限公司签订了《宝明城花园酒店员工入职合同》,何某某、深圳市宝××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均签名确认。合同内容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虽然该员工入职合同在形式要件上与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员工入职合同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基本的相关实质性条款,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查阅,《宝明城花园酒店员工入职合同》其中受雇前说明第7条: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中途离职者,罚每月工资的20%及物品使用费150元。合同期满后如员工延期工作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共同享有公司之该项福利。希各位员工共同遵守执行。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在上述合同期间届满后,双方未另外签订劳动合同,何某某仍在深圳市宝××有限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9日正式离职,根据上述合同的所列约定及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已签定劳动合同,对何某某关于该员工入职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正确。何某某诉求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何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深圳市宝××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显示,何某某以深圳市宝××有限公司不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严重漠视员工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深圳市宝××有限公司确认在何某某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本案中,无证据显示何某某在职期间,存在曾经向深圳市宝××有限公司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亦不存在深圳市宝××有限公司拒绝何某某请求并不予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至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故何某某以深圳市宝××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据此认为应视为何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定。何某某诉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买各项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何某某应依法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何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