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蔺与王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蔺,王兴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冯蔺,男,生于1986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王兴周,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蔺与被告王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蔺于2013年3月14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蔺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光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