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乃珍与马玉祥、马玉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乃珍,马玉祥,马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41-1号申请人:程乃珍,女,193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发连成养殖场院内)。委托代理人:程茂耐。被申请人: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玉龙,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兴达公司院内)。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玉祥、马玉龙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程茂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体育路2号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X-X(房地权蚌私字第1XXXX4号)商品房一套。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二、解除对担保人程茂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体育路2号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X-X(房地权蚌私字第1XXXX4号)商品房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