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慕文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慕文娟。被执行人史丰堂,栖霞市农业银行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06)栖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