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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培良诉冯卓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冯某某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的受诉法院具有可选择性,又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精神,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本案应移送赔偿标准高的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某某市某某线某某线叉口处地方。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审判员  蒋某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