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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方某甲,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1日,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方某甲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6年11月15日在荥经县新添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方某乙,现年14岁,现随原告石某某的父母生活。双方结婚后由于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方某乙由被告抚养,家庭所有财产归被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自己一直在照料。自己是一个残疾人,又要打工,婚生子方某乙自己一人无力抚养,原告在近三年也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6年11月15日在荥经县新添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方某乙,现年14岁,现婚生子方浩外出务工。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夫妻长期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起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身份证明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关系家庭、社会的稳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宗旨是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有序的法律关系。只有当婚姻失去了本有的功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经济原因产生了隔阂和误会,如果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华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何 刚二〇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