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作兰与赵明全、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兰,赵明全,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王作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艳林,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赵明全,住吉林市。第三人: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高常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杰,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兰诉被告赵明全、第三人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兰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作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00元由原告王作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宇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