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丁希军与洪理平、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军,洪理平,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号原告:丁希军。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洪理平。被告:宋丽华。原告丁希军诉被告洪理平、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管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因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8月23日,被告洪理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23日,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被告洪理平与被告宋丽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起请求:一、被告洪理平、宋丽华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4066.7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宋丽华答辩称:原告起诉两被告除本案借款外还有其他三笔,其对借款不知情,对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并不清楚。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都只有洪理平一人的签名,如果借款存在也应该是被告洪理平的个人债务。从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在本案借款前,双方还有两笔数额较大的借款还没有归还,原告又出借给洪理平,每笔借款都时隔差不多两个月,借款总额有30多万,不符合常理。两被告从未因日常生活开支向外借钱,现两被告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债务各自承担,因此本案债务应由被告洪理平承担。被告洪理平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协议、收条各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洪理平向原告丁希军借款50000元的事实。2、档案馆证明1份(原件),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宋丽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宋丽华向本院提交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复印件),拟证明洪理平有赌博恶习因赌博于2013年1月5日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是复印件。另外该证据中载明赌资是28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法定要件,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3日,被告洪理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丁希军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23日,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另查明,被告洪理平与宋丽华于200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理平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洪理平交付借款,借贷关系依法生效。被告洪理平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宋丽华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洪理平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洪理平个人债务,或者举证证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理平、宋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希军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3733元。二、驳回原告丁希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丁希军负担5元,被告洪理平、宋丽华负担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