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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永寿县监某镇。被告王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王某饺子馆”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