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永寿县监某镇。被告王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王某饺子馆”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