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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98号原告闫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何晓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