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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赵瑞微、林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燕,赵瑞微,林碎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33号原告:郑海燕。被告:赵瑞微。被告:林碎理。原告郑海燕诉被告赵瑞微、林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海燕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郑海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云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