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赵瑞微、林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燕,赵瑞微,林碎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33号原告:郑海燕。被告:赵瑞微。被告:林碎理。原告郑海燕诉被告赵瑞微、林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海燕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郑海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云昆 关注公众号“”